| 安徽省宣城市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抓好猪肉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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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04 08:21 文章来源:宣城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于今年5月25日公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猪肉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条例》的公布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广大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关心,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条例》在以下方面有了新的规定:第一,明确了市级人民政府才有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审批权,从而有效防止定点过多、过滥现象。第二,明确了生猪定点规划“相对集中”的原则,鼓励定点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第三,明确了猪肉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禁阻止外地合格猪肉进入本地市场的地方保护行为。第四,明确了对制售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查处范围,由商务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生猪注水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明确了对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以设置小型屠宰场点,满足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需求。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第六,明确了对屠宰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消费者对肉食品消费拥有自行选择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新《条例》的学习,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持了县城以上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场,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多年来,我市没有发生一例重大肉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保证了广大群众能吃上放心肉,取得了明显成绩。下一步,我们要以新《条例》的公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生猪屠宰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是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坚持“适当集中”的原则,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向社会公布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的水平,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为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合理设置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四是建立开放有序的肉食品市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保证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猪产品在地区间顺畅流通,通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五是加强生猪屠宰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违反新《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全面贯彻实施新《条例》,是各地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努力使我市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高到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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