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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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8 15:33 文章来源:泾县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屠宰(经营)户、餐饮服务经营者: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关于开展内贸流通领域肉类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你(单位)进行事先告知: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从事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严禁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生猪产品;对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泾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安徽省泾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泾县商务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